香港证监会发布《打击洗钱指引》(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
来源:香港证监会
整理:Foresight News
香港证监会最新发布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为虚拟资产有关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增设第 12 章节,旨在为应对该等风险而设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和标准提供导引。
该章节亦说明某些现行规定如何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和活动,同时并列出与虚拟资产有关的评估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的风险指标和可疑交易及活动指标示例。Foresight News 梳理重点如下。
金融机构(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在衡量其所面对的整体风险水平时,应全面考虑一系列因素,比如:国家风险、客户风险、产品 / 服务交易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其中,产品 / 服务交易的风险包括所提供的虚拟资产的市场资本值、价值及价格波幅、成交量或流通性和(如适用)、市场场份额等,产品或服务是否涉及具强化匿名功能的虚拟资产等。
金融机构在识别及评估发展新产品及新业务可能出现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时,亦应识别和评估因进行涉及使用强化匿名技术或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具强化匿名功能的虚拟资产、混币器、转币器、隐私钱包和使虚拟资产的汇款人、收款人、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的身份变得模糊的其他技术)的虚拟资产交易而可能产生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在采取适当措施以减低及管理所识别出的风险时,金融机构如无法减低及管理该等风险,便应避免进行有关虚拟资产交易。
金融机构于以下情况必须对客户执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
而在为客户执行属虚拟资产转帐,并涉及相当于不少于 8,000 元的虚拟资产的非经常交易(包括虚拟资产转账及虚拟资产兑换)之前,金融机构须就该客户执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不论相关交易是单次执行,还是有关联的多次交易执行。
在进行涉资不少于 8000 港元的虚拟资产转帐前,汇款机构须取得和记录汇款人及收款人资料,并安全地向收款机构提交有关资料。
对自然人客户而言,金融机构应最少取得以下资料识别客户身份:
对属于法人的客户而言,金融机构应最少取得以下识别资料核实客户身份:
如客户属于信托或其他同类法律安排,金融机构应取得最少下列识别资料以识别客户身份:
此外,(虚拟资产)金融机构还应取得 IP 地址和时间印章、地理位置数据、设备识别码。
与客户有关情况:
与交易有关情况:
与市场违规行为有关的情况: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