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谁说了算?
撰文:刘正要,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最近的一则所谓「虚拟货币第一案」(此前文章《湖北虚拟货币第一案,如何正确吃瓜?》)引起圈内外人的众多关注,刘律师读到这篇文章的第一反应就是:案情披露中,公安将涉案虚拟货币账户中价值 1.6 亿美元(约人民币 10 亿余元)的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冻结后,经法院判决,部分冻结的虚拟货币被没收。

这里的虚拟货币的价值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因为根据目前的政策文件,国家禁止任何国内机构或者个人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服务,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为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既然如此,公检法机关是如何确认涉案的虚拟货币价值 10 亿余元?问题再延伸一点:涉及虚拟货币相关案件,尤其是当涉案金额决定性地影响到定罪量刑时(如诈骗、盗窃等),虚拟货币的价值又如何计算?
通过查询判决文书、其他资料,刘律师总结出当下司法机关对于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此种方式在实务中较为常见。《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有权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在虚拟货币类案件中因其新颖性,公安机关去聘请司法鉴定的情况居多,但多是进行技术领域的鉴定工作,偶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鉴定涉案流水、虚拟货币的价格。如上海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虚拟货币诈骗案件中((2021)沪 0115 刑初 4716 号),司法机关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并将未兑付的 USDT 折算成人民币。
许多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根据相关规定(《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复核办法》),价格认定机构一般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工作内容是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
具体认证内容包括: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2018 年「大名鼎鼎」的 Plus Token 平台涉嫌传销案中((2020)苏 09 刑终 488 号),司法机关分别聘请了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平台的后台电子数据进行鉴定,以确定会员数量和层级;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对平台的流水及虚拟货币的数量进行了鉴定;由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将涉案的 8 种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并被法院采纳进行定罪量刑的参考。
对于一些案情简单的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会直接依据涉案交易平台的交易价格来确定涉案金额。如北京东城区法院的胡某盗窃案((2015)东刑初字第 1252 号),公安机关直接以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案发时段价格说明,证实案发时段莱特币和比特币的市场价格。此外,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四大队出具工作说明,证实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商品的价格情况。
刑事案件中,根据当事人销赃的金额进行定罪量刑的情况也并非少见。如盗窃案件、妨害文物管理案件中都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允许法院根据被告人销赃的金额来认定涉案金额:
「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司法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
所以在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有少量案件是依据销赃数额认定犯罪情节。如上海静安区法院的罗某盗窃罪一案((2020)沪 0106 刑初 551 号),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就包括公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在火币网的虚拟币变现记录及当事人供述、工商银行流水等,证实被告人将泰达币兑换为以太坊币并予以变现,非法获利约 90 万元。
虚拟货币在法律上究竟价值几何?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实践几乎完全相反:民事法官们对虚拟货币定价多持谨慎态度,完美秉持刑法谦抑性特征,一些甚至直接不受理涉虚拟货币的民事纠纷或者以违背公诉良俗为由驳回原告的诉求,何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而刑事法官则大胆借鉴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奔放于现有规范性文件对虚拟货币的严厉打击及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空白之中,唯重、唯严处理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
具体到上述四种价格认定的方式,刘律师认为在当前的司法语境下,无论哪一种认定都不足以合法、合理地保护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被告人:
第一,司法鉴定中无论是技术类鉴定还是审计类鉴定,都没有资格告诉司法机关涉案的虚拟货币的值多少钱,最重要的理由就是我国目前禁止任何机构(境内或境外)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服务;
第二,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除了第一点的理由外,因其本身被诟病(如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结论几乎成了公检法办案的“铁证”而很难被进行有效的质疑)使得其参与虚拟货币价格认定也缺少应有的信服力;
第三,以平台交易价格确定涉案金额太过于简单粗暴,作为纯商业机构的平台,其交易价格是否完全达到市场公允价格毫无保障;
第四,销赃价格不能作为认定价格,也是因为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变动幅度大,销赃价并不能准确反映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
以上四点的根源在于监管者目前对虚拟货币的态度所致,虚拟货币不仅仅是一串字符代码,更是具有价值(甚至是价格)的代码,监管者认可虚拟货币属于虚拟商品,其价格如何确定,又态度暧昧。但现实中,确实有公民因涉及虚拟货币遭受大大小小的损失,司法机关又必须要解决这些现实问题,所以才会出现形形色色的价格认定方式。对于律师来说,了解上述问题的根源才能给自己的客户提供更加有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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