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何为功利主义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以下简称《导论》)中,边沁将功利原理定义为:“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功利主义属于三大法学流派之中的分析法学派,边沁在《导论》中提述“被承认有权制定法律的个人或群体为法律而制定出来的任何东西,都是个法律”,“每项法律要么是命令,要么是强制性法律之完全或部分的废除”,这是十分典型的分析法学派的观点。

边沁定义中的所谓幸福,就是利益最大化。个人利益是其快乐总和的增大与痛苦总和的减少,而快乐和痛苦就是此处判断何为幸福倾向的自然基础标准。同时他提到,这原则不仅适用于个人,也同样适用于政府。符合功利的行动与政府措施应当以共同体为标准,而共同体则是由复数个人组成的虚构体,其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这也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一对功利主义归结的来源。需要阐明的一点便是,功利原理中的幸福是一个客观的标准,即个人的快乐和痛苦并非纯粹主观凭空决定,而是亦有一定类型和标准:边沁在《导论》中谈到快乐和痛苦的四种来源为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宗教的,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的四个维度为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邻近或偏远,其不仅给出了一套评估程序,甚至还考虑到个人感受不同而给予了敏感性这一指标进行纠偏。而后穆勒在《功利主义》一书中对边沁所作定义稍作调整,他认为“即使是对于个人,功利主义行为标准也并不只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应当像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爱邻如爱己,构成了功利主义道德的完美理想。
功利主义奠定了分析法学派的基础,与自然法学派形成了鲜明对立。我也曾读过几本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著作,如《社会契约论》、《政府论》,初读时也觉得十分有理,乃至处处说理时都不忘引用社会契约的观点,怀抱着崇尚自由的激情,将人民主权的契约演绎奉为圭臬。但待经历更多后读到有关功利主义的内容时,又有了不同的体悟,乃至认为其更有说服力。虽然“功利”一词在中文语境下带有贬义,似乎总与“急功近利”联系在一起,但事实上对于“utilitarianism”的构词而言,其来源于“utility”一词,即以实用为基础,只代表中性含义。功利主义的实际内涵也非急功近利之意,“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听起来便是一项诱惑力十足的标准。在让所有人都得其所愿的完全之法并不存在的前提下(否则也就不会存在法律流派之争了),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在考虑适用于全体成员的法律时,也应当站在群体而非绝对个人的角度,那么舍此之外,还有什么更好的标准呢?在有限的选择之中,我们自然想求得利益最大的做法,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02
功利主义的现实
当然,回到现实,我认为对于功利主义,尤其是对于边沁的观点,最有力的驳斥便是其不可实行性。尽管其理想地提出了如何衡量的标准,但世界远非如此简单,且不论人心的复杂,只说世界飞速发展中的变化,影响幸福的因素便生而又灭、灭而复生,又哪里可能制成一套现实可行的、容纳百川的标准呢?再例如人的生命是否可以衡量?是否衡量之后人就因此成为了手段工具,丧失了康德所谓“目的”的地位?若生命可以衡量换算成某个数值,金钱也可以换算为某个数值,是否金钱可以用来交易生命呢?这些问题功利主义也无法给出解决方案。
03
功利主义的展望

04
结语
但更多观点认为,人之所以为人,正在于其有选择的自由,在于其拥有一切不确定性,人的生命因而与众不同,因而拥有色彩。在人工智能的未来,人类会选择“最好的未来”,还是会选择“自己的未来”?让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书目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
【英】边沁:《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
【英】穆勒:《功利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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