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image from the Internet)
无论是否备受争议,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币圈”中诞生了无数的富豪。在赚到钱之后,通常情况下,接着就需要考虑和面对的问题就是如何对已经获得资产进行保护,包括需要确保通过虚拟资产投资所获得的财富如何最大程度的以安全的方式获得传承。在这个需求前提下,家族信托会不断的被提及。
很多时候家族信托会被认为是一种财富大佬将境内资产转移到境外的工具,例如这篇《看看有钱人是如何转移资产的?将钱搞出去的十几种手段,具体方法[i]》中指出的“富人将自己的财产,如现金、股票、房产等,转移到海外的信托公司,成立一个家族信托……不受国内法律的约束,富人的财产也不会被追查或没收,即使他们在国内出现问题,也不会影响他们的家族财富”。
实际上,在传统家族财富管理领域,家族信托是一种常见的财富管理工具。家族信托通常被用于实现资产隔离、保护家族财富,以及一些通过合适的法律架构可以实现的衍生优势 ( 例如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海外家族信托的形式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权、海外不动产或者其他金融资产。
那么,虚拟货币作为 Web3 行业富豪持有的重要资产,是否可以由海外家族信托持有并安全的完成财富传承?本文从家族信托的基本法律概念、常见法律架构以及境外部分国家相关法律实践出发,借机讨论一下这个大家都很关注的问题。
家族信托是什么?
尽管目前主流的操作还是在海外设立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并非仅仅存在于境外法律体系的概念。中国银保监会在《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就明确规定了“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 ( 慈善 ) 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简而言之,家族信托在法律上具有如下要素[ii]:
1. 设立人是信托资产的原所有人,设立人负责指定受托人和受益人;
2. 受益人 ( 例如设立人的家人 ) 对信托资产享有受益权,但不直接对信托资产享有所有权;
3. 由设立人将信托资产交给受托人 ( 即信托公司 ),以信托公司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资产管理和处分;
4. 设立人将信托资产装入信托后,这些资产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不再是设立人,即这些资产已经不再是设立人的个人财产;
5. 信托资产转移后,受益人基于约定条件领取相关收益,例如按月领受相关收益。
家族信托之所以成为高净值人士的重要财富管理工具,其重要原因就在于上述的第 4 项要素,即资产隔离,信托资产在交给信托公司之后则独立于设立人以及受益人的责任财产,设立人无需再担心受到其债权人的追索或强制执行;与此同时,设立人作为高净值人士,很显然仍然希望能够保留其对于信托资产的管理或处分权限,即便其对于信托资产在法律上已经不具备所有权。对于这类家族信托,我们称之为“通道信托”,即信托公司还是需要根据设立人的指示管理或处分信托资产。
除资产隔离以及资产自主处分权限之外,家族信托还具有通过合适的分配条款保障子孙后代生活无忧、避免家庭矛盾,以及通过适当安排实现税收递延、降低税负等功能,本文限于篇幅就不再继续展开。
(image from the Internet)
境内家族信托的局限性
需要说明的是,近些年国内众多知名企业家均选择在境外设立家族信托而非选择境内家族信托的重要原因,就是通道型家族信托根据中国法律存在不被承认的风险。因为通道型信托下受托人 ( 信托公司 ) 没有信托资产的主动管理权限,违反了《信托法》项下“信托是受托人 ( 信托公司 ) 进行管理或处分之行为”的规定,并且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外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iii],但是境外国家 ( 例如新加坡 ) 就明确认可了通道信托的效力。如此差异很显然会让境内信托在高净值人士直接丧失竞争力。
此外,如果想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资产装入信托中,为了避免潜在争议,还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信托所在国家其法律对于虚拟货币是否认可。行业内的朋友肯定都清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九四公告 ) 将在中国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非法金融行为,此后的司法裁判中就存在将交易虚拟货币行为归类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行为的风险。有鉴于目前链币分离的监管与司法口径,选择信托架构可能也需要尽可能避免相关的不稳定性。
虚拟货币能否作为资产装入海外家族信托?
根据相关法学理论,信托成立的要素一般包括:信托当事人生效要件;信托财产生效要件;信托行为生效要件;信托目的生效要件。这其中,信托的财产生效要件就要求信托资产必须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同时设立人取得的所有权方式需合法,委托人对信托资产必须具有占用与支配权[iv]。换言之,装入信托的必须是能确定的财产。
所以虚拟货币能否作为资产装入海外家族信托,取决于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或是司法裁判案例 ( 普通法系国家 ) 是否明确承认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以下仅挑选部分典型国家 / 地区对这个问题的司法实践进行简单介绍。
(image from the Internet)
1
新加坡[v]
新加坡高等法院在ByBit Fintech Limited v Ho Kai Xin & Ors. [2023]SGHC 199 判决书中明确澄清了虚拟货币能够以信托方式持有,并且虚拟货币属于财产。本案法官 Jeyaretnam 援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关于支付服务法规拟议修正案的咨询文件并指出,该资讯文件表明在实践中可以识别和隔离此类数字资产,法官认为,这支持了在法律上应该可以信托方式持有虚拟货币的观点。关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法官认为,虚拟货币被明确承认为一种能够成为执行令标的物的财产形式,并且法官认为虚拟货币可以被现代人定义和识别,因此它们可以作为持有物进行交易和估值,符合财产的属性。最后,法官总结,虚拟货币资产的持有人原则上拥有无形的财产权,普通法承认这种财产权是行动中的事物,因此可以在法庭上强制执行。
2
英国
在Zi Wang v GrahamDarby [2021] EWHC 3054 (Comm)案中,英国高等法院认为虚拟货币构成可以买卖的财产,所以原则上可以成为信托的对象,虽然该案件中法院认为事实部分不符合信托的成立条件,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基于信托的所有权禁令和违反受托责任的诉求,但是并不妨碍法院在该案件中确立了虚拟货币可以作为被信托的财产的原则[vi]。
英国信托成文法的核心是《受托人法》和《永续和累积法》。英国信托法明确要求信托的有效设立需要设立人明确表达其希望设立信托的意愿,同时确定信托目的、财产、受益人,并由设立人将信托资产转移给受托人。此外,英国信托法项下的反永续原则 (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 明确规定信托期限必须确定,禁止设立无期限信托[vii]。
3
香港
香港法院在 2023 年 4 月做出的Re Gatecoin Limited [2023]HKCFI 91一案判决书对于虚拟货币与信托这一问题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在这个判决书中香港法院首次承认了虚拟货币具有财产的所有属性,并且能够以信托方式持有。该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是以信托形式为其客户持有虚拟货币。关于财产属性,具体而言[viii]:(1) 可定义:虚拟货币钱包获分配的公钥易于识别、足够清楚;(2) 可由第三方识别:只有私钥的持有人才能够存取及将虚拟货币从一个钱包转移到另一个钱包;(3) 能够由第三方行使:虚拟货币拥有人对在财产中的权利受到尊重,它可能对第三方具吸引力;(4) 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虚拟货币的完整纪录都可在区块链上找到。
作出该判决的陈玲玲法官明确指出,该判决遵循了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判决思路,香港对“财产”的定义是包容性的,适用并遵循其他司法管辖区采用的推理思路是适当的,即虚拟货币是“财产”,能够构成信托的标的物。在此之前,英属维尔京群岛、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和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ix]。
4
美国 ( 怀俄明州 )[x]
自 2019 年以来,怀俄明州已通过多项针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成为全美第一个通过区块链立法的州。通过此类立法,怀俄明州正式承认虚拟货币属于财产 ( 无形资产 ),受怀俄明州财产权、财产保护和其他形式的无形财产的任何形式的财产处置的相同一般怀俄明州计划的约束。此外,怀俄明州衡平法院是专注于商业和信托案件的专属法院,衡平法院与怀俄明州先进的虚拟货币法律框架相结合,共同确保了怀俄明州虚拟货币业务开展的稳定性。需要说明的是,怀俄明州特许信托公司 Two Ocean Trust 也是第一家受到美国州或联邦监管机构承认其为虚拟货币的合格托管人的机构。
怀俄明州为信托公司提供了各种强大的工具,以应对与受益人及其个人需求相关的不断变化的情况。怀俄明州有两个法定资产保护信托:合格的挥霍信托 (Qualified Spendthrift Trust) 和全权资产保护信托 (Discretionary Asset Protection Trust)。这些信托非常适合持有虚拟货币。
(image from the Internet)
感谢您能看到这里。本文谨从虚拟货币是否可以作为财产装入信托这一基本的法律问题出发简单介绍了一下目前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 / 地区对于这一问题的司法实践。更多有关家族信托的问题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欢迎继续关注“Legal Labs”栏目。
本文作者张弈律师是中国及美国纽约州注册律师,中国律所公司及商事法律业务合伙人,欧洲认证隐私从业人员 (CIPP/E),企业高级合规师,为中国企业提供跨境投资及海外贸易相关法律服务。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文作者联系。
注释
[i] 《看看有钱人是如何转移资产的?将钱搞出去的十几种手段,具体方法》,微信公众号“福建省服务贸易发展研究中心”,https://mp.weixin.qq.com/s/7oYBFd6-_WA3ffWNCkwA2A
[ii] 《聚焦海外家族信托》,微信公众号“中伦视界”,https://mp.weixin.qq.com/s/jBDilrP1PZUVMpb_U2VUVA
[iii] 《境外家族信托持续走热,境内家族信托出路何在》,微信公众号“管鲍断金”,https://mp.weixin.qq.com/s/0IQSoT2kjfyP4pJzY4r0kw
[iv] 《夜话信托 | 信托设立不简单,各个环节讲究多!》,微信公众号“国投泰康信托”,https://mp.weixin.qq.com/s/MxmDffNSHi0kSbpqpT7x6A
[v] Can Crypto Assets be held onTrust and if so, what type of property are they? The General Division of TheHigh Court of Singapore clarified these issues in the landmark case of ByBitFintech Limited V Ho Kai Xin & Ors. [2023] SGHC 199, PDLegal LLC,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447c8cef-9226-4d89-970a-45acb620f4f0
[vi] 《英国法下虚拟货币的信托和全球冻结令》,微信公众号“中伦视界”,https://mp.weixin.qq.com/s/haIeMTMQlAvN46VCrA_5ag
[vii] 《股权家族信托境外立法与实践 ( 一 ):英国、中国香港特区、美国股权家族信托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微信公众号“金杜研究院”,https://mp.weixin.qq.com/s/Es7GhmFCQXEcHJ0VB8dmvw
[viii] 《香港承认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且能以信托形式持有》,微信公众号“太一控股集团”,https://mp.weixin.qq.com/s/k5k3MkZA0DKeVRrysbT6yg
[ix] A whole new world - Hong Kongcourt declares crypto assets are property and can be held on trust, HoganLovells,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911d009a-0bea-4559-9f13-ed04eb041435
[x] Why Jurisdiction Choice Trust Planning with Digital Assets has be Wyoming,Rueters, https://www.reuters.com/legal/legalindustry/why-jurisdiction-choice-trust-planning-with-digital-assets-has-be-wyoming-2022-10-19/
Legal Labs
Legal Labs 致力于从法律视角关注 Web3 行业动态,由资深律师负责维护,与行业内头部媒体平台、投资机、营销机构、交易所平台等行业生态均有深度合作,会不定期发布线上及线下活动通知,联系邮箱 legal-labs@outlook.com。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