飒姐团队 | 一文读懂海外追逃,“红通”到底咋回事?
2024-05-2813:00
肖飒 lawyer
2024-05-28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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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天津蓝天格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逃主犯钱志敏在英国落网,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告再次在公众视野中展现了自己的巨大能量。关于红色通缉令是什么?有什么样的作用,飒姐团队已经在之前的文章中为大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感兴趣的伙伴们可以看肖飒团队 | 非吸大案蓝天格锐主犯“红通”,钱能要回来吗?

今天,飒姐团队就与大家详细谈谈,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逃亡海外,甚至因此名列“红通”名单(特别是已经潜逃多年的涉案人员)的人,应如何通过律师,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回家”。



01
我国处理海外在逃人员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海外追赃追逃的主要法律依据由基本法律、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四部分组成,较为复杂,具体如下。
  1. 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3. 国际条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多边条约和协定,例如,我国和东盟就在 2004 年签订了《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同时也缔结了一系列的双边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
  4. 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等。

需要注意的是,因跨境刑事司法协作的特殊性,往往需要受“双重犯罪”原则的限制。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双重犯罪(double criminality)原则,原意为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需按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构成犯罪,换言之,该原则是各国引渡制度一个普遍的刚性原则。我国《引渡法》第 7 条规定:“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正是受限于该原则,以及考虑到大量海外在逃人员系在刑事判决前,甚至是立案侦查前就已经外逃,2014 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最终在 2018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正式建立了缺席审判制度,对触犯特定罪名的在逃人员予以追诉,具体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02
缺席审判,还有异议程序?


1. 目前我国处理海外在逃人员的手段和方法
目前,我国处理海外在逃人员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有四种:引渡、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
  1. 引渡是指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罪犯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是否能够引渡取决于两国或多国之间是否签订过相关的引渡条约或者刑事司法互助条约等文件,例如,我国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签订的引渡条约。
  2. 非法移民遣返,是指请求国向逃犯所在地国家提供其违法犯罪线索,被请求国将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人强制遣返至第三国或请求国的一种合作方式。例如,2015 年 9 月归案的杨进军(杨秀珠的弟弟)就是被从美国强制遣返回国的,这也是美方首次向中国强制遣返外逃腐败案件涉案人员。
  3. 异地起诉,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供自己掌握的犯罪证据,协助被请求国依据本国法律对逃犯提起诉讼,使逃犯被绳之以法。例如,中国和澳大利亚追诉外逃贪官李继祥案中,根据广东省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澳大利亚昆士兰最高法院将外逃至澳大利亚 8 年的李继祥以洗钱罪、利用犯罪收益罪判处入狱 26 年,追缴 3000 余万元赃款并返还至我国。
  4. 劝返,是指追逃国办案人员在逃犯发现地主管机关的配合下,通过对外逃人员开展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国接受处理的一种措施。目前,劝返是我国司法机关最常使用、效果最好、效率最高的一种追赃追逃方式。
2. 通过律师与我国司法机关沟通协商
如前所述,由于大部分的海外在逃人员所选择的都是与我国之间没有引渡协议、刑事司法互助协议的国家,因此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主要采取劝返的方式与在逃人员进行沟通。那么,对于想要正面解决刑事责任并回国的海外在逃人员来说,充分地利用好劝返渠道,与我国司法机关达成共识是极为重要的。
根据飒姐团队的实际办案经验,大部分海外在逃人员的劝返工作一般都由国家及各省市的追逃办负责,海外在逃人员及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与追逃办进行沟通,争取宽大处理的政策。律师在该阶段介入不仅有利于对整体案件进展的把握,也有利于后续与司法机关的程序衔接。
3. 对生效的缺席判决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审判
在通过多种渠道协商完毕并回国后,海外在逃人员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生效的缺席判决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审判:“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司法待遇同时尽可能的查明案件事实,飒姐团队建议应当利用好法定权利,在归国后同时申请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在还原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对自身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作出正确的认定。另外,部分海外在逃人员因在逃时间较长,所涉嫌的罪名已出现重大修订,按照我国刑法适用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重新对其进行审判有利于降低其未来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
例如,在我国“百名红通”No.93 钱增德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钱增德于 2006 年因涉嫌受贿 30 余万元被淮安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起诉。2006 年 3 月,钱增德在跟随淮安市一支考察团到访非洲时察觉到被调查的风险,直接选择滞留苏丹,外逃海外。按照 30 万的受贿金额计算,在 201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出台前,钱增德所面临的是最低 10 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2015 年 4 月,上了红通名单的钱增德在苏丹被抓获并被送回我国。2017 年 4 月 27 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对钱增德案作出判决,认定钱增德 20 万元受贿罪名成立。对另外 10 万元的受贿行为,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认定,因此不予支持。考虑到钱增德已全部退赃退赔,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仅判处钱增德有期徒刑 3 年。




03
写在最后


2017 年 12 月 5 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了一组关于境外追逃的大数据。自“百名红通人员”名单发布至 2017 年,已有 50 人归案,其中 2015 年归案 18 人,2016 年归案 19 人,2017 年截至大数据发布当日归案 13 人。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在海外追赃追逃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结合实践经验,飒姐团队认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潜逃海外,都并非一个好选择,在远离亲人、远离家乡的远方,虽然逃离了肉体的牢笼,但心灵和情感上的缺失却无从填补,这何尝又不是另一种监牢呢?因此,正面解决刑事责任,也未尝不是一种选择,即使,这种选择往往需要更多的勇气才能实现。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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