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反洗钱《解释》|炒币是否构成洗钱?
数字治理研究
2024-08-2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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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8 月 19 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自 2024 年 8 月 20 日起施行。

很多人看了《解释》后有个疑问,炒币是否会构成洗钱?作为一个从 2015 年开始关注区块链、2017 年开始至今专注于区块链虚拟数字货币领域的执业律师,在持续研究世界范围内区块链行业技术、应用创新进步的同时,也一直追踪我国乃至全球对虚拟资产 / 数字资产相关政策及相关司法实践、关注行业各种违法或变相违法行为及其处置、关注各种情况下用户合法权益维护,我们认为单纯炒币并不会被认定构成洗钱,但是需要防范相关风险,本文展开简要分析。

一、虚拟资产交易是否都会被认定为洗钱行为?

《解释》共 13 条,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

其中令人关注的是,《解释》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这个规定,又可以说牵动了很多人敏感的神经,一些人纷纷咨询“是不是虚拟资产虚拟货币交易都会被认定为洗钱”?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本条规定很明确,即如果通过虚拟资产交易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则可以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而涉嫌洗钱,而不是仅仅因为交易虚拟资产本身就会被认定为洗钱。

类似的,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将“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中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即如果是以虚拟货币业务名义吸收资金而涉嫌非法集资的,则可以根据该条认定为属于非法集资,而不是虚拟货币交易本身即构成非法集资。

二、最高法最高检把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出于什么考虑?

最高法和最高检将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反映了中国司法机构对新兴金融领域风险的认识和对反洗钱法规的适应性更新。

提升司法适应性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法律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方式。客观上说,从技术上说虚拟资产的匿名性和复杂性为监管带来了技术挑战,需要监管机构利用先进技术进行监测和分析;而从法律适用上说,司法机关也可能需要更新司法实践和案例指导,以适应对越来越多借助虚拟资产进行洗钱行为的打击。

加强金融监管虚拟资产(如加密货币)具有匿名性、跨境流动性强等特点,可能被用于洗钱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此举有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反洗钱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此举可能与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等国际组织的标准保持一致,有助于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因此,此举可促进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虚拟资产交易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加强投资者保护将虚拟资产交易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最高法最高检将利用虚拟资产交易也列为洗钱方式之一,也提醒公众对虚拟资产交易保持警惕,增强对洗钱风险的认识。加强对虚拟资产交易的反洗钱监管,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他们受到欺诈和非法活动的损害。

增强投资者合规意识。投资者需要提高对反洗钱法规的认识,确保自己的交易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需要加强身份验证要求、提高用户身份验证的标准,需要更加重视资金来源审查,可能需要提供更多关于资金来源的信息;同时避免某些类型的交易可能会受到限制,特别是那些被视为高风险的匿名或跨境交易。投资者需要确保自己的交易行为不触犯法律,避免因违规交易而面临法律风险。同时咨询法律顾问或合规专家,以确保您的交易行为符合最新的法规要求,提高自己的合规意识。持续关注监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交易行为以适应新的法规要求。

三、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但本身不违法

我国虚拟货币样在监管依据大致有三类渊源,一是来自于 2007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建立由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函〔2007〕4 号】以及之后通过生效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即基于打击非法集资进行监管;二是渊源于 2011 年 11 月 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指出,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即基于打击非法交易场所;三是基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即基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最早有关虚拟货币的规范文件应该是 2013 年 12 月 5 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 号),界定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币,并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等。

2017 年 9 月 4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要求停止代币发行,已经发行的要安排退币,即着重叫停代币融资行为。

2021 年 9 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称是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其中明确,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在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时,有哪些常见的可疑交易行为应该避免?

可以预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上述《通知》后,司法机构会加强对与虚拟资产交易相关洗钱活动的打击。对普通用户而言,应避免参与与洗钱有关的可疑交易。在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时,常见的可疑或容易涉嫌洗钱的交易以下一些特征。

与交易对象身份相关的可疑交易。如匿名交易,应避免与要求匿名或使用匿名服务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不可信任对手交易,与已知涉及非法活动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交易;使用多个账户进行交易,尤其是为了规避交易限制或监控;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如与被国际组织列为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交易。

与交易资金相关的可疑交易。大额交易,单次或短期内频繁的大额交易可能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快速转移,尤其是跨国界转移,可能被视为可疑;无法提供合法资金来源证明的交易;与赌博、毒品交易、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有关的交易。

与交易方式相关的可疑交易。如短时间内交易频率异常;不合常规的交易,如与往常交易历史或业务模式不一致的交易行为;交易条款和条件不明确或故意模糊的交易;使用复杂的金融结构或多层次交易来掩盖资金流向;交易价格远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等。

总之,投资者避免参与任何可疑的交易,特别是那些涉及匿名交易或大额资金的交易。如果发现任何可疑的交易活动,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您的交易行为不会涉及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


作者:张烽,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突出贡献专家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智库专家和科技评价专家,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人工智能产业联盟安全治理委员会委员,国版链数据要素合规专家。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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