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案子,当事人直接懵了:
自己不过是嫌港澳通行证次数不够,找旅行社买了张东南亚落地签的廉价机票,拿着护照从澳门过境去 “玩两把”,前后搞了十多次。结果某天突然接到户籍地警方传唤 —— 因涉嫌 “偷越国(边)境罪” 被立案,马上要移送检察院起诉。
理由很简单:他压根没真的去第三国。
这事儿听起来简直离谱:如果只是临时改主意没去第三国,就要背上刑事案底、面临缓刑罚款?今天咱们就掰开揉碎聊聊:用护照 “过境澳门” 到底合法吗?没去第三国真的会构成犯罪?
当事人的操作其实很常见:
因为港澳通行证签注次数有限,他想多去澳门,就找了旅行团买了东南亚某落地签国家的廉价机票(比如泰国、越南这类)。拿着中国护照 + 第三国机票,从内地关口用护照 “过境” 进入澳门,在澳门玩几天,压根没去第三国,直接从澳门返回内地。
就这么操作了十多次,突然某天接到户籍地警方电话:“你涉嫌偷越国(边)境,来配合调查。”
警方的理由是:他用 “过境” 名义进入澳门,却没有实际前往第三国,属于 “骗取入境资格”,破坏了边境管理秩序,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当事人彻底懵了:“我明明是凭护照和机票合法过关的,怎么就成犯罪了?”
二、争议焦点:用护照过境澳门,到底合不合法?
这事儿的核心争议点,其实藏在 “过境澳门” 的政策里。
很多人不知道,我国对 “持护照过境澳门” 有明确政策:根据中国驻各地使领馆官网公示,持中国护照人员如持有第三国有效签证或居留证,可免办澳门入境许可,在澳门停留 7 天。
简单说:理论上,只要你拿着中国护照 + 第三国有效签证(或落地签机票),从内地经澳门过境去第三国,完全合法合规,这是国家明确允许的政策。
那问题来了:如果我确实买了第三国机票,也凭护照过了关,但临时不想去第三国了,就在澳门玩几天直接返回内地,算违法吗?
当事人觉得自己没错:
他有真实护照和第三国机票,过关时符合 “过境” 条件,没伪造证件;
就算没去第三国,顶多是违反了澳门的管理规定,怎么会触犯内地的 “偷越国(边)境罪”?
三、警方 vs 当事人:到底谁 “越界” 了?
警方认为构成犯罪的逻辑是:当事人用 “过境第三国” 的名义骗取入境澳门资格,实际目的是去澳门旅游,属于 “弄虚作假偷越国(边)境”,破坏了国家边境管理秩序。
但当事人(和不少法律人士)觉得这说不通:
1、偷越国(边)境罪的 “法益” 到底是什么?
偷越国(边)境罪保护的是 “国家边境管理秩序”。当事人持合法护照、真实机票,经正规关口入境澳门,整个过程是 “合法过关”,没有 “偷越”(比如偷渡、伪造证件闯关),怎么会破坏内地的边境管理秩序?
2、没去第三国,该由谁来管?
澳门有自己的出入境管理规定:如果被发现以 “过境” 名义实际在澳门旅游(没去第三国),澳门海关会有专门处罚 ——
首次违规:护照上盖 “DT” 标记(Delay Trip,意为 “未按计划出行”);
再次违规:缩短逗留期限;
第三次违规:拒绝入境,5 年内影响出入境记录。
也就是说,这种 “没去第三国” 的行为,澳门已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轮不到内地警方用 “刑事犯罪” 来追责。
3、政策模糊成了 “坑”?
目前确实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必须实际前往第三国才算合法过境”,但也没有规定 “没去第三国就构成犯罪”。很多人都是看到使领馆 “持护照 + 签证可过境澳门” 的政策,才这么操作的,突然被按上 “犯罪” 帽子,实在难以接受。
四、真要定罪?这些后果太严重!
如果最终被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罪,后果可不止 “案底” 这么简单:
根据《刑法》,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一旦留下刑事案底,会影响征信、公职报考、子女政审,甚至未来出入境都会受限;
就算最终判缓刑,“犯罪记录” 也会伴随终身。
这也是当事人最崩溃的地方:自己只是想多去澳门玩几次,怎么就走到了 “可能留案底” 的地步
五、提醒:这些 “过境澳门” 的坑,千万别踩!
虽然这个案子的争议还在,但结合司法实践,有几个 “坑” 必须提前提醒大家:
1、别频繁用 “护照 + 机票” 过境却不去第三国
单次偶尔因突发情况没去第三国,可能只是澳门处罚;但短期内多次用这种方式 “过境澳门” 却不去第三国,容易被认定为 “以虚假目的骗取入境”,增加刑事风险。
2. 别买 “假机票” 或 “废机票”
有些人为了省钱买 “可退的廉价机票”,过关后马上退票,这种 “伪造行程” 的行为,比 “单纯不去第三国” 风险更高,更容易被认定为 “弄虚作假”。
3. 牢记澳门的 “DT 标记” 后果
即使不涉及刑事犯罪,护照上的 “DT 标记” 也会影响后续出入境:第三次被标记可能被澳门拒入境,还可能影响申请其他国家签证。
六、最后想说:政策该更清晰,别让普通人 “踩坑”
这个案子最让人唏嘘的是:当事人并非故意违法,只是利用了公开的过境政策,却突然面临刑事追责。
偷越国(边)境罪的设立,本是为了维护边境管理秩序,但在 “过境澳门” 这类场景中,到底什么情况算 “合法过境”、什么算 “偷越”,确实需要更清晰的法律界定。
毕竟,谁也不想只是临时改了行程,就莫名其妙背上 “犯罪” 的帽子。
你怎么看这个案子?你身边有人用过 “护照 + 机票” 过境澳门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注:案件细节已做模糊处理,具体法律认定以司法机关最终裁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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